每一个国家的立法者都会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在轻微犯罪的案件中如何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的途径:第一种是通过刑法去罪化,比如中国以及苏联;第二种是利用刑事程序法,使得案件不进入审判阶段,比如德国。在本文中笔者将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第一种途径进行探讨:①通过比较中国和苏联刑法中的但书条款展示两者的异同;②以俄罗斯和波兰为例子阐述在苏联解体后但书条款的新发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理论,刑法司法
刘家汝: 刘家汝,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聘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