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罚款权均无规定,实践中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惑。本文主张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罚款权,并对如何规制用人单位的罚款权进行了探讨,兼谈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完善建议。
劳动关系,研究报告,深圳市,2012
廖名宗: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