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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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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制度是在一般自首的基础上,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自首所作的特别规定。”157753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特别自首制度1577532可以适用于以下四个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具体而言,有3个条款:刑法第164条第4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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