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权力的具体承担者,三者关系密切、相辅相成,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有序运行。在从财政省直管县转向全面省直管县的体制改革中,公检法体制改革处于被动地位,其司法属性和机构职能不同,产生了一些制度改革预期外的问题。本章主要关注由省直管县改革产生的问题,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路构建市县并立、减少行政层级条件下的公检法体制框架。
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研究,河南省
崔会敏: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