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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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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5年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召开联合国第一次政府间世界妇女大会1592923以来,以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的妇女问题已引起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注。妇女问题作为构建公平社会、促进和谐发展的中心议题之一,被纳入国家的政治决策、法律保护等多方面的综合视野中,各国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以妇女问题为核心的社会性别研究也在学术界蔚然成风,不少学者在研究不同区域、不同种族、不同群体中男女性别关系的同时,也把改善妇女地位、谋求男女平等视为己任,大声疾呼。

1995年9月,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世妇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2005年2月,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10周年之际,联合国纽约总部对促进两性平等和赋权妇女及女童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1592924其间,134个国家向联合国提交了各国为促进两性平等和执行《行动纲领》所做工作的详细资料。联合国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说:“北京世妇会以来取得了长足进步。我们目前看到有更多的平等法律来保护妇女免受歧视、虐待和暴力。然而,为了实施北京《行动纲领》,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在减少贫穷、改善健康状况、创造经济进步机会和政治领导以及减少侵犯人权现象方面尤为如此。”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女士说:“非政府组织的这种参与水平证明,民间社会过去30年来为增进妇女权利做出了巨大贡献。它们对10年审查和评估的投入与持续合作乃是这一进程的一个至关重要因素。”15929252006年8月,为纪念“北京+10”会议的召开,人民日报刊发了评论员文章——《再聚北京 共创未来》1592926,新华社发布了顾秀莲《男性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是男女平等的主要障碍》一文1592927。2008年10月,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提出了“共促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生活”的口号。贺国强就新时期的妇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健全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广大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促进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与男性平等发展。1592928

在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国策。1592929政府将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是中国最大的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全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体现和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政府部门与妇联等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多种活动,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并通过这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1592930此外,政府还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问题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对国家法律的变通条例以及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同时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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