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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秦简(肆)》中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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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多条与雇佣活动相关的律令。这些律令规定:禁止雇佣有罪之人;一般情况下,雇佣活动对受雇者具有独占性,受雇者不能将雇佣与其他活动同时进行;因贫困所致的衣用无法自理的服役者,官府会在服役期间专门给以从事雇佣活动的时间;雇佣代役对双方爵位有所限制,且双方需为同县关系,身体素质相当,并且需要向官府登记,以保证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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