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法中公司设立的变迁体现了各国市场化的进程——从最早的皇家特许,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到现在多数国家的备案制。我们国家《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行为采取的是许可制,即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公司设立是法律行为。由于我们国家市场经济起步晚,在早先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出于对公司的运作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考虑,《公司法》前期虽然经过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但还是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这一点在公司设立条件上体现得非常明显。
公司法,研究,中国
张力: 0 张力 山东青岛人,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首期领军人物培训班学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6年开始执业,诉讼出身,2000年起专业于公司证券法律事务。从业20年的时间里,先后为近百家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IPO、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再融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