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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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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160816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享受社会保障为每个公民所固有的权利,国家应当创造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础条件,并有义务使每个公民享受到其所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所允许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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