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是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首次变革。在这次变革中,废除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种土地收归农民所有,建立了农村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这种农地私有产权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不相符合。在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始阶段采取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稳步推进的方针,在保持农民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前提下,以农民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推行合作社组织。其本质是个体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间以合约为基础形成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本文将论述在这种集体经济形式下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