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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治理问题研究——产权关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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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治理” 这一概念并无明确的界定 最为权威的是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治理是各种公共部门或私人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公共事务的所有方式和机制的总和,也是一种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协调合作的持续过程。中国学者徐勇针对中国研究语境也给出了定义:“治理是通过一定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对社会加以领导、管理和调节,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活动。”乡村治理是农村社区内,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传统习俗等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以维持本社区的秩序,促进社区发展的过程,其核心是村级治理。它是一种新型基层政治的理想术语,它包容了乡村政治中的新机制与新实践。其主要内容为:乡村服务的委托、组织和控制。它是治理范式从国家宏观层面下移到乡村基层的表现,不仅具有一般治理理论的内容与特征,而且其复杂性还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微妙关系。总结来看,中国当前对于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乡村治理的外在条件、内在机制和内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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