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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制度障碍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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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后,继续增持股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我国证券法和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一旦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30%,如果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就要启动要约收购程序,即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只有符合豁免情形的才除外。2003年7月12日,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要约收购——南钢股份要约收购案,以没有投资者接受要约的“零预售”、“零撤回”情形收尾。同年7月28日江淮动力的要约收购虽然打破了“双零”的纪录,但总计数量为10股,预受股份比例为0.00000874%,完全是流通股股东一种试探性的尝试。这两起要约收购案都是大股东为了进行股权置换而触发的,具有强制性收购的色彩。其波澜不惊的结果反映了我国相关的公司、证券法律的立法初衷与实践结果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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