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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区域经济集团之竞合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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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距,已经成为各国和平相处、共同发展的“瓶颈”。国际经济相互依存,一国的经济政策不论是由政府的决策还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都会对邻国乃至遥远的他国产生迅速和深远的影响。没有任何国家能够无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单独求得发展。因此,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政策如果协调不好,就会造成某些损害性经济特征,影响全球的共同福利。“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GATT以及后来的WTO等体系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协调发展,减少损害。随后,世界各地又出现了一些建立区域贸易集团的动议,直到近期,这种区域经济合作迅猛发展,各国似乎都在积极参与和组合不同形式的区域经济集团。世界似乎也有一种朝着欧洲、美洲和太平洋地区三个主要集团发展的趋势。

形形色色的区域协作按成员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划分,主要有发达国家之间的协定;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定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定。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贸易协定”,争议颇多。GATT/WTO全面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各种区域经济集团并行发展的格局,有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国与集团之间以及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多种冲突和紧张关系。因此,许多观点对整合区域经济集团颇有微词,认为区域集团属于一种歧视性的优惠贸易安排,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对此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通过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希望保证区域集团与WTO规则之竞合,不对经济全球化掣肘。本文便想就当前在WTO框架下整合区域经济集团的法律基础、WTO与区域经济集团的冲突及互动关系做一规范意义上的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问题,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在国际关系中,法律问题与政治目标始终是相联系的,在诸如投资、金融政策、环境质量等方面,区域经济集团的规则与WTO规则相关,但与人权、民主、裁军以及其他政治关系也是有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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