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到东方,资本主义国家到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精英到贫苦百姓……“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不仅已经自书斋走进社会生活,而且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普遍制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诞生,也标志着人类历史上一种亘古未有的普通法的诞生。
《联合国宪章》序言宣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被列为联合国的两大宗旨。《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宣称,“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国际人权公约的诞生是人权价值与制度普适化的重要标志。在价值层面,国际人权公约既反映了西方人权概念历史演变的普适化图景,又会通了人类全体在文化自觉基础上的权利诉求,从而显现出人类智识理性的普遍觉醒,展示出全人类一种“人饥己饥”的大同情怀。在制度层面,国际人权公约体现出人类自身理性建构的力量,它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权利话语观照人的普遍困境,寻求人的权利的普遍实现,并建构起全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这层意义上,它又可称为人类普通法。
人权概念产生于西方。人权思想在古代哲学里已经萌发,但是,西方古代哲学里并没有成型的人权思想体系。与人权有关的思想是分散的、零碎的,而且是在反人权的思想和社会制度的重压下艰难而缓慢地生长出来的。
脱胎于西方文化,国际人权虽未完全克服西方现代性的历史局限,但也溢出了西方思想视野,融合了不同文明传统、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宗教派别的诉求,逐渐发展成为普遍的价值话语与制度规范。正如A.罗森鲍姆所言,国际人权不仅体现了西方自由主义(自然法结果和它联系起来),它还穿越了各种界限,正发展成为克服不同传统的民族间对立的一个普遍框架。
从历史哲学而言,任何历史事实乃是历史主体本质力量的显现。国际人权公约集中体现了人类的集体智慧与理性,乃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历史成就。这项历史成就标示着,历史不是某种外在力量展示的过程,而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愿望创造的文化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际人权生成一派普适化图景,但这种普适化背后却蕴含着极为复杂的矛盾冲突。
一方面,人们仍然深刻怀疑普遍人权规则的可能性。如柯勒认为,并不存在一种可以适用于所有文明的普适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相反,存在的只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即人类文明的观念。
另一方面,社会语境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人权的多元冲突。在不同社会语境下,人权冲突既有纵向的,也有横向的,既有形式的,也有本质的,既有政治、经济层面的冲突,也有文化层面的冲突。人权冲突既是事实的冲突,也是理解的冲突,归结冲突的缘由也可因人、因事而异。人权冲突呈现出一种冲突的“万花筒”。比如,Heather Montgomery在考察泰国儿童卖淫现象时,就揭示出权利冲突的复杂社会语境。在他看来,尽管儿童性侵犯现象具有某种文化因素,如孝顺义务(Filial Duty),但又与经济因素相互关联。经济与文化因素相互交集在一起,使得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强加权利(Imposing Rights)与其自身权利理解和诉求发生着尖锐的冲突(如保障儿童免于性侵犯的权利则可能意味着侵犯其与家庭和社区一起生活的权利)。
面对复杂多元的人权冲突,人权研究必然依赖某种恰切的价值预设和分析框架。在我们看来,人权的分析哲学与价值哲学无疑是当下可取的两种研究路径。依照价值哲学的研究进路,人权冲突表现为一种价值冲突,如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冲突等;依照分析哲学的研究进路,人权冲突又可视为一种制度冲突,如人权公约权利体系的内部冲突、人权公约与内国人权制度的冲突及人权公约的保障机制冲突等。由此,透过人权多元冲突的迷雾,当下国际人权冲突实则涵盖了价值与制度冲突两个主要方面。问题在于,国际人权冲突绽放的问题意识显然不能局限于人权本身,毕竟人权冲突承载着民族性与国际化、私域与公域、普遍与特殊等诸多困惑人类的认识命题。如何看待人权价值与制度冲突,如何超越西方主流理论对于此类问题的解释模式,已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无法回避的理论课题。面对“碎片化”的人权价值与制度冲突,非西方国家显然不应停留在表层的问题描述,而应自主追问其实质根源;不应导引、复制、转述西方的理论界说,而应搭建自家理论的“四梁八柱”。一句话,关于人权冲突的问题设计与问题追索都应坚守诠释本土权利,立足于文化自主。
就人权的价值冲突而言,我们发现,人权话语作为一种价值符号,有其生成与体认的文化语境。首先,人权价值不是逻辑的、抽象的,而是经验的、历史的,人权的鲜活生命来自具体文化语境的培育。文化语境既为人权价值注入了充沛、丰富的内容,又制约了人权价值的基本取向。因而,追问人权价值冲突的实质根源,就无法回避人权的文化语境考察,人权的价值冲突实质在于人权的文化冲突。其次,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如夏勇教授所言:
人权一词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仅因为他是人,而不因其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如出身、财产、才智、职位、机遇等)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他作为人的属性相伴随并因此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作为一种普遍道德权利,人权的价值理解与追求离不开人本身的体认,离不开人的道德理性的觉醒与提升,人权体认乃是人权价值生成的重要环节。然而,人权体认同样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对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人的本性、人与人的关系等问题,不同的文化智识,有着大相径庭的理解;对于人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为何应该享有此种权利以及如何享有此种权利等问题,不同的文化智识,其体认方式亦会千差万别。正是文化语境的差异,导致人权体认方式与认知样态的差异,从而使得人权价值冲突不可避免。
就人权制度冲突而言,我们发现,国际人权公约仅仅相当于德沃金式的“抽象权利”(Abstract Rights)。
西方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市场和国家协调失效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正是鉴于此种问题,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超越西方治理理论的局限,治理可以视为一种新的权力分配与权力运行的理论研究范式。制度—治理研究范式可以超越传统制度—制度的思维局限,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人权制度冲突的社会渊源。运用治理范式研究人权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在国际层面,人权制度的生成实际上体现为一种治理过程,国际人权公约乃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结果;在国内层面,由于治理理念、治理模式以及治理路径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有着不同的人权制度安排,治理语境规约着人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形式品格。走向人权的多元善治乃是人权实践的一种必然趋势。
中国人权话语的肇始是近代西学东渐的结果。依梁启超之说,康有为乃中国倡言民权第一人。梁氏在《南海先生传》中写道:
中国倡民权者以先生为首(知之者虽或多,而倡之者殆首先生),然其言实施政策,则注重君权。以为中国积数千年之习惯,且民智未开,骤予以权,固自不易;况以君权积久如许之势力,苟得贤君相,因而用之,风行雷厉,必有事半而功倍者。故先生之议,谓当以君主之法,行民权之意。
中国近代的“民权”思想与西方人权理论不可等同。二者的关联尽管密切,“民权”导源于人权话语的引进,“民权”兴起自始都是处于“西方学”的视野之中,但“民权”一词体现了国人的权利理解与权利旨趣。
“民权”的兴起与实践见证了近代以来中西文化的冲撞与对接。由人权话语导入制度实践,使得近代中国的人权历史显现为一部外来话语与本土实践相互纠缠的历史。《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现代人权制度化的开端。人权理念与西方民主、共和、宪政理念一样,对中国近代以来的百年社会历史发展影响极为深远。人权理念的引进不仅影响到国人世界图景的思考方式,影响到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更是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建构和中国未来历史的形塑。现代中国的人权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近代开启的历史使命的延续,近代以来的中西问题、传统与现代问题、理论与实践问题,仍然左右着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问题视域。然而,对于近代人权话语导入与制度建设的历史遗产,我们不仅需要审慎、耐心地分析与梳理,而且需要深刻地反思与批判。
这份历史遗产既有对中国问题的适切性,又有命定的历史局限与智识欠缺,其中最为关键的缺失在于:中国未能及时对人权话语及理念进行文化换义,即,中国缺乏一种文化自主、自觉的态度,并未建构起本土的人权理论。这种缺失一方面导致中国人权学术研究的道统无法确立,中华文化尚未为人权立“心”,现今盛行的普遍性—特殊性分析架构既回避了普遍性本身的问题,又无力真正阐述本土人权文化的“特殊性”;另一方面,由于欠缺本土文化深厚的智识支持,中国人权实践始终徘徊于西方理论与民族自尊性之间,形成了一种精神的分裂。面对西方人权理论的文化霸权,中国始终没有走出近代以来冲击—回应模式被动思维的窠臼,未能主动形成一种人权理论输出的文化战略。
在人权普适化的世界背景下,中国人权建设走过了一段坎坷的路途。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历经风雨沧桑,人权价值又重新回归官方与民间的视野,纳入学术思想研究的领域,人权立法也进入历史的高峰。在国内立法上,截至2002年底,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43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绝大多数都与保护人权密切相关。2004年3月14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国际法上,截至2005年4月,中国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
中国人权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这种成就不仅仅为中国的人权思考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也为世界人权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智识参考。新中国人权建设正是一部逐渐展开的伟大历史,这部历史不是静态的叙事版本,而是问题与意义交织的动态的网络。在一种问题导向的思维背景下,中国人权建设将是一个围绕问题而展开的永无止境的历史进程。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对人权问题的意义追索将伴随着中国人权建设始终。正是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我们尤为需要一种冷峻的批判理性,检视我们的得失成败,检视我们自身思考问题的方式与路径。当下中国人权建设不应只停留于加速制度立法,因为没有相当的智识准备,制度立法的快速推进只会衍生出更多复杂的问题。面对世界人权普适化趋势,放下制度构建的急功近利,坐而论道,梳理、总结、批判自家的问题意识与潜在理路,也就显得格外必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当下的处境极为错综复杂,很难以某种界说完整贴切地解释、概括其现状面貌。在当代语境下,中国承载着复杂艰难的社会主义建设历史重负,这种历史使命本身具有开拓性,它必须不断坚持文化创新与实践创新。然而,中国面临的后发展问题尚未解决,便已被动卷入后现代的话语体系当中。西方急风暴雨式的理论图式不断解构着中国本土的理论与实践,给中国带来极为严峻的挑战。概言之,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两个方面:在全球化浪潮中坚持民族性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在西方文化霸权的喧嚣中坚持文化自主与文化输出。就当代人权建设而言,中国所具有的传统文化资源,既有优势又有劣势。关键问题在于,中国应该如何利用传统文化资源,为国人打造一套量身合体的本土人权理论?不论是从传统文化转换也好,从西方文化转化也好,或融合中西也好,这种本土哲学的自主权利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面对人权普适化图景,中国既要坚持人权内在的价值理想,又要兼顾现实国情,而且应该将自己独特的人权理解和追求建构起系统的人权理论,形成自家的思想脉络谱系,发展出中国自家文化的人权道统。
在中国语境下,坚持应有的人权问题意识,坚持人权理论的本土权利,就应该彻底转换现今潜在的逻辑思考理路。在人权价值问题上,这种潜在理路片面追求人权价值认同,迷失于文化虚无主义与文化无为主义的歧途,“遗忘”或放弃自家人权阐释的本土权利,以一种简单的普遍性—特殊性分析框架消解了应有的问题意识;在人权制度问题上,这种潜在理路堕入了制度中心主义的陷阱,以聚焦于制度比较分析的研究思维,形成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变相崇拜。二者都使得中国人权理论的本土权利问题变成了制度中心主义的实证分析问题。
故而,中国人权的问题意识需要完成如下两个维度的转换:①在人权价值维度,中国应该站在战略高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消化吸收传统及其他思想资源,建构中华和谐人权观。和谐人权观及相应的人权文化建设有助于打破近代以来中国面对西方文明时消极应对的宿命,并以此为契机复兴中华传统人权文化。在国内层面,和谐人权观应该完成人权概念的文化换义,建立本土的人权价值哲学,以此推动中国和谐社会的人权文化与制度建构;在国际层面,和谐人权观旨在承认不同人权文化的自主地位,促进不同人权文化的和谐相处以及国际人权交流、合作,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②在人权制度维度,中国应该走向人权的多元善治。人权治理既要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及集体主义的原则立场,坚持既有的集体和谐治理模式,又要探究一种中道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治理模式,以期消解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二元张力,最大程度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动员社会各种力量,促进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全面进步,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