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人权?东方世界是否存有人权?前一问题自然统摄后一问题,人权理论无法绕开这两个问题之域。当下对于前述问题的理论界说,可谓芸芸大端,不一而足。然细加探究,诸种人权界说虽不乏真知灼见,但鲜能真正超越西方文化藩篱,具有包容古今东西之理论解释力。究其缘由,不外两端。其一,在西方看来,基于其文化中心主义的优越感,西方人权自为天下正宗,除此一家,别无他店。其二,对非西方而言,其受制于西方人权理论,往往偏执于人权与本土文化资源的比较、对接,以期论证自家文化资源与西方人权存有相通之处,借此标榜西方人权不足自夸,人权之义,我已有之。东西人权界说虽貌似冲突,实则都跌进人权西方主义的泥潭,都承认西方人权理论之合法性。
因而,为追问人权本真,就必须打碎西方人权理论合法性的预设,真正从跨越文化、历史的向度进行寻求。在笔者看来,人之所以为人,社会之所以为社会,有着保持自性存在的基本德性,人权即是源于此种德性的一种权利诉求。这种基本德性权利,超越特定时空与文化背景的差异,体现出人作为人,社会作为社会的道德本同。不同文化背景均有着普遍的德性权利,人权价值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文化背景之体认差异。是故,人权界说必须基于名实之辨与义理之辨,即:东西方人权之名相左,而均有人权之实;东西方人权之义相异,而同归于人权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