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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制度冲突的治理根源 东方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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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世界人权制度的冲突图景,国际人权公约显然不能承受过于乐观的期待:它既存有先天的制度缺陷,也未具备内国实施的法律效力;1642289它并非世界各国的人权宪法,它不过是各国之间不甚明了的“人权合约”……倘若运用德沃金关于“抽象权利”与“具体权利”的界分,国际人权公约也可理解为人权的制度背景,一种内国人权立法的抽象权利。1642290作为抽象背景权利的国际人权公约并不具有具体权利的规范效力,尽管它可以支持或理解不同的具体权利。因而,对于国际人权公约与内国人权制度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化为国际法层面的问题,即“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如何遵守等制度思考问题,尽管这些思考也不可或缺。

那么,人们应该如何看待世界人权制度的冲突?是停留在制度冲突的表层之域,还是自主追问冲突的实质根源?在笔者看来,为完成这种问题解答,我们既需要对人权制度的生成问题作出某种理论解释,也需要某种路径去恰切地理解人权制度冲突的根源。就此而论,当下人权制度的思考无疑存有如下缺陷:一方面,它将国际人权公约置于制度范本的地位,忘记了应有的理性辩驳与反思定位,从而变相形成一种对国际人权公约的盲目崇拜;另一方面,它将问题追索导入法律实证分析的死胡同,从而无意识地陷入一种制度中心主义的泥沼,使得所有的问题变成了制度实施问题。因而,正确看待人权制度冲突,就必须超越制度实证主义的理论局限,就应该放宽人权制度的思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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