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宗教已经改变了当今世界的精神和社会存在状况,而当代中国则必须直接面对或者说已经经历了新时期宗教的这种“全球”影响。在论及宗教与中国社会的关系时,我们重点探讨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法治以及宗教与社会这三大层面的关系,有一些现实性或深层次的思考。当然,宗教处于变动不居之中,我们的认识和理解也需要不断调整,以便“与时俱进”。
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上,其基本定位和态势是宗教在当代中国的政教分离。在这种处境中,我们一方面应看到宗教与政治、政党、政权和政府的复杂关联,宗教不可能完全与政治无关,因此观察、研究和处理宗教问题仍必须“讲政治”,但另一方面,宗教组织和团体则应从政治领域“退出”或“淡出”,宗教社会机构不应作为“政治权力”存在,亦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来突出其“政治权威”性。宗教组织在当代中国社会应是“与政治无关”的、由信仰者自己自由组成的“公民联合会”,因而是一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治组织”的基本格局。这里,宗教组织中的信仰者个人则仍可以作为“公民”来“参政议政”,发挥其重要作用,但这种“从政”的主旨是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为其“宗教”组织谋利或代言。
在宗教与法治的关系上,宗教的立法必须加强。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管理宗教已是必然趋势,亦是正确之道。尽管在宗教立法理念上尚不成熟,社会舆论对之分歧颇大,却不能因此而停止或放慢宗教立法、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应研习、参考、借鉴世界各国宗教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智慧与策略,促成中国社会氛围的成熟,从而使中国宗教真正步入法治化管理的时代,突出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政府关于宗教的行政法规等积极举措和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迈出以宗教“基本法”来依法管理宗教的关键一步,使宗教管理系统性地有“法”可依,真正达到对宗教的法治化。
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宗教与社会乃有着复杂的双向互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宗教的“人类性”、“社会性”,了解并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的、正面的社会功能,防范或避免其消极、负面的社会功能。其选择道路即在社会服务、社会慈善领域给宗教“网开一面”,积极引导宗教为社会服务,为社会贡献其“盐”与“光”的作用,让宗教在公共领域真正体现其“公共价值”。当然,在这一“用武之地”,宗教仍需与各级政府积极合作,有机协调,做到资源共享、成果共创。与此同时,应给予宗教界人士必要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医疗等待遇。这样,宗教作为现代大社会的“中间机构”,就可以起到上下沟通、相互补充的积极作用。在国际风云变幻莫测的时代,我们也要看到宗教在国际社会与中国社会之关系中的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通过宗教的积极功能而使国际社会加深对中国社会的正确理解和正面支持,避免或减少其对中国社会的负面印象及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在彼此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宗教与社会则会达到真正的“双赢”。
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大,中国会越来越深、也越来越主动地卷入“全球化”的进程。在这一发展和前进中,我们会看到宗教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乃如影随形、几乎同步。对于宗教这一普遍现象,我们应有一种“平常心”,更多地“求同”和突出“共识”,以“引导”和“疏导”为主。对其“存异”的方面既不要掉以轻心、也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主要应依靠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来“依法”对之科学管理。在认识和处理宗教事务上,应具有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智慧,以及按科学发展观使之“中国化”、“当代化”的胆识。因此,必须多一些对宗教的客观研究、认真思考和正确决策,这也是有识者、决策者当下就值得去做的大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