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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关贸总协定的理论基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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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理论基础是市场经济,但是,总协定中有关市场经济理论的一些观点,尚未被人们所论及。笔者认为,总协定关于市场经济理论有以下4个观点:

(1)总协定要求出口商品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决定。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本条规定不排除国有企业在不同市场内以不同价格出售商品,但是制订不同的价格,应是根据商业上的原因,适应出口市场上的供求情况。”这里所指商业上的原因包括价格、质量、货源多少、推销难易、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口商品价格的确定除考虑上述商业上诸因素之外,主要依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市场价格。

(2)总协定主张商品交换的自由竞争。总协定规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价格的确定,在考虑商业因素的同时,主要依据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外,还主张商品交换的自由竞争。总协定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在商业购销活动中,应“根据商业上的惯例对其他缔约国提供参与这次购买或销售的适当竞争机会”。在一般正常贸易条件下,总协定是反对在商品交换中实行垄断经营行为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实行商品交换过程的自由竞争是实现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条件。

(3)总协定对商品成本价格的基本规定。根据总协定第六条第1款规定,确定出口商品成本价格,可考虑“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赋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例如,某进口商的销售价格既低于与它是联号的出口商所开发票价格的相当价格,也低于在输出国国内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进口商转售货物的价格作为基础加以计算。

(4)总协定要求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贸易活动。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七条第1款(甲)项规定:“政府为保证质量标准和对外贸易业务效率而实施的措施,或为开发国家自然资源授予的特权(但对有关企业的贸易活动政府无权加以管理),都不构成本条所称的‘独占权或特权’。”这一条款明确地告诉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就是说,政府一方面要从宏观上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而另一方面又必须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对企业的具体贸易活动不加干预。

应当指出,总协定的条款系契约的性质,在总协定中并没有专门系统论述市场经济理论的内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附件注释以及补充规定的字里行间所体现出的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价格、主张商品交换的自由竞争、商品成本价格的构成、政府不直接干予企业的贸易活动等就足以说明,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完全符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可以断言协定的理论基础是市场经济。

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计划与市场这两种经济管理手段完全对立起来,并把它们与两种社会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现象,而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四大的历史功绩在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制,它为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分工、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经济运行机制靠拢国际贸易规范和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创造了条件。

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应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而所谓资源优化配置则是指人们把劳动力、技术、设备、原材料、资金和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合理的组合方式投入到社会生产和流通领域,并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应当看到,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经济已由过去的封闭半封闭经济逐步转变为积极参与国际交换和合作的开放型经济。在近期内我国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将会有更多机会与世界市场相联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快走向国际市场。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和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

应当指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有它们的特性,也有它们的共性。就其共性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①在商品交换中都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商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②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和供求状况,选择最佳的投资领域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③主张公平贸易和平等竞争,把竞争机制引入整个对外贸易过程始终;④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贸易活动,而是利用关税、汇率、利率等经济杠杆、法律手段、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经营。上述这些共同点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因此二者的理论基础是完全一致的。

(原载1993年1月27日《中国物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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