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法律上对反倾销的有关问题,如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条款做出了原则规定,为政府、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进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已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以上是就进口而言的。对出口而言,《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规定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即国际反倾销法的基本宗旨精神,我们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