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住房、医疗以及子女教育更是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目前各地对低收入群体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2009年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市(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0%,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97元。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具体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上海市财政局每年上半年公布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作为申请购房贷款贴息的受理标准,2009年这一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3623元以下。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家庭收入被分为三类——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其中,高收入和低收入分别占20%的比例,中等收入占60%的比例。中等收入又可分为中上、中中与中下,同样各占20%的比例。
本章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参考上海市统计局的标准,即上海市非农村地区范围内,依据家庭人均年收入由低到高排序,前20%的居民家庭作为低收入家庭。非农村地区是指本次调查所涉及的24个居委会辖区,居民是常住人口的范畴,并非户籍意义上的上海市民。总的家庭年收入的确定在不同章节中依据的标准不同。在第二节中,2008年家庭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出租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入、出卖财物收入、拆迁补偿收入、征地补偿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产品净收益以及保险赔偿收入;2009年家庭总收入为2009家庭动态跟踪调查问卷中家庭总收入的实际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