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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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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法制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以下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均简称为统一审议)。总的来说,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果,证明了统一审议制度是一项科学、有效的立法制度,但对大多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由于缺乏细致的操作规范,统一审议工作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些误区,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工作也不是很协调,此外从原先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一揽子包到底的审议方式到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本章试就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制度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和考察,并结合统一审议的实践,对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的改进及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初步建议。本文介绍了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首先,介绍了统一审议制度实施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其次,介绍了统一审议制度的内容。接着,介绍了统一审议制度运作的实践。最后,进行了加强和完善统一审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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