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和约》的签订标志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根据该和约,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下属机构,于1919年成立。国际联盟瓦解后,国际劳工组织是其中唯一幸存下来的机构,“二战”后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政府、工会和雇主代表组成的三方机构,其使命在于促使所有男男女女在自由、平等、安全和人性尊严的条件下,能够获得体面而有价值的工作机会。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工作中的权利、更好的就业机会、更强的社会保护以及通过社会对话解决劳工问题。国际劳工组织是唯一既代表成员国又代表利益群体的国际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开展的活动极其广泛,在此无法赘述。但是,国际劳工组织最基本的活动是以公约的形式通过国际劳工标准(也以建议书的形式通过标准,但是建议书的地位不同)。成员国有义务将公约(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国际条约的地位)提交给本国的相关立法机构批准。一旦批准,公约对成员国就具有约束力。成员国应该就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也可被要求就未批准公约的现状提交报告,解释个中原因及如何通过国家法律实现公约的目标(Elliott,2000)。
国际劳工组织对其运作模式做了巨大的调整。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指定了四个具体领域作为“核心”劳工权利。(Alston,2005)有四项核心权利,涉及八项(原为七项)具体公约。现在的原则是,所有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不管是否批准了这八个具体公约,都有义务尊重并促进这些核心劳工权利。这一理念以273票支持、0票反对(43票弃权)获得通过(Anthony,1999)。
核心劳工权利涉及强迫劳动(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童工劳动(第138号和182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以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这八项公约的地位高于其他国际劳工公约,这意味着所有成员国,即使没有批准以上公约,也有义务尊重核心公约所规定的原则。此外,不管是否批准这些公约,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就其推动公约所规定原则所做出的努力提交年度报告(Elliott,2000)。
本文的目的是考察中国和美国——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是怎样对待国际劳工标准的,尤其是关于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劳工标准。尽管中国和美国就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情况经常相互指责,但是我们将看到两个国家至少在批准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方面都与其大国地位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