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请和王一士副省长的说明,审议了《厦门经济特区条例(修改草案)》。这个修改草案是在一九八二年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尚未公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条例》的基础上,根据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和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精神修订的。
会议认为,中央决定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岛,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这对于发展我国东南部的经济,加速四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央的一项重要部署。会议一致表示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这次新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条例(修改草案)》,体现了更加开放,更加优惠,更加有保障的精神,符合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批法规的通过和实施,必将促进厦门经济特区的建设,把周围地区带动起来,使整个福建省的经济活跃起来。为此,会议原则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条例(修改草案)》,并决定由省人民政府派员赴京,将这个草案连同王一士副省长关于修改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一并向国务院汇报请示,请国务院列为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