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国函字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委[1980]综字109号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报告悉。
同意你省在湖里划出二点五平方公里搞经济特区,近期先搞一点一平方公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应参照人大常委会已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实施,所得税应与广东一律,即按百分之十五执行。关于特区要求的一千五百万元开办费贷款和三大材的供应,请你省自筹解决。特区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所需五千万贷款,请人民银行帮助解决。其他问题,请与有关部门联系,逐步解决。
经济特区的建设,要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在搞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首先要建好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有步骤地分期建设,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国务院
一九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