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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恢复宝安县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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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函字277号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八月二十七日请示和十月十一日电悉。

一、同意恢复宝安县。管辖原属深圳市的大鹏、蔡冲、坪山、龙岗、坪地、横岗、平湖、布吉、观兰、龙华、石岩、西乡、沙井、福永、松岗、公明等十六个公社和光明华侨畜牧场。县人民政府驻西乡。宝安县由深圳市领导。

二、恢复宝安县后,深圳市管辖市区内的人民路、和平路两个街道办事处,以及沙头角镇和福田、附城、南头、蛇口、盐田等五个公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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