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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区域范围问题的批复(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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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国函字167号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区域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未来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适应汕头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方便规划和管理,同意汕头经济特区的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的汕头经济特区分为两片,共五十二点六平方公里。其中:龙湖片二十二点六平方公里,东以新津河为界,西以外环公路(不含公路)为界,北以龙湖加工区至辛厝寮一线为界,南以榕江为界,并包括妈屿岛;广澳片三十平方公里,东、南两面以海岸为界,西面以濠江为界,北面以达濠镇(不含镇)沿公路至埭头、并从埭头傍青云山向东北延伸到马山一线为界。

二、请督促汕头经济特区抓紧制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设防管理方案,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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