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5]46号文)
广东、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关于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定期五年。到一九八四年底期满。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两省的经济建设发展较快,对外经济工作进一步打开了局面,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成绩是显著的。
当前,全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正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内深入展开。在新的形势下,让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使两省的经济建设搞得更快些、更好些,在改革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等方面继续探索和总结经验,不但对两省和全国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稳定香港、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有积极意义。广东、福建两省要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把搞好两省的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