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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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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在最近召开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对外税收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件的精神,分别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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