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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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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署货字第398号文)

广东海关分署,广东、福建省内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国发[1985]4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已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达。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定期五年,到一九八四年底期满。国务院同意两省在今后五年内(即到一九八九年)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并指出,在新的形势下,让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使两省的经济建设搞得更快些、更好些,在改革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等方面继续探索和总结经验,对全省和全国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现就《纪要》中有关规定,经会商国务院特区办和国家经委,确定贯彻办法如下:

一、对于《纪要》规定由两省自行审批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以及两省(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进出口的国家限制商品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纪要》规定“两省凡列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进口的关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器材,不论外汇来源,可申请减征、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为便于执行起见,对广州、湛江、福州三个沿海开放城市,汕头、珠海二市内特区范围之外的市区,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现在企业技术改造进口的设备等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于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技术而必须随带的设备免税,进口关键设备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

三、两省接待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中的知名人士入出境时,海关凭省人民政府特批文件可以免予交验。两省接待的华侨、外籍华人中的知名人士,入出境时携带的物品,在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不大的情况下,凭省人民政府特批文件可予照顾放行,并希望在监管工作中,注意文明礼貌和改进态度作风。

四、各有关海关要认真总结前五年的监管工作经验,结合改革海关管理制度,研究制订科学管理的措施。要切实妥善处理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既要积极支持两省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认真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政策倒买倒卖的活动,坚决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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