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87]25号文)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规定范围内试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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