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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简化经济特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手续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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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机[1994]327号文)

海南省、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方便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配额产品,现就简化经济特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委托各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在国家下达给经济特区的自用配额产品整机指标内,核发特区企业进口自用配额产品的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驻当地特派员办事处领取进口许可证。经济特区进口生产配套用的配额产品散件仍按《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加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配额产品进口专用章”的空白进口配额证明(格式附后),发至各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由其代理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并加盖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三、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加强对经济特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要严格办事程序,妥善保管空白进口配额证明;要严格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将核发的进口配额产品情况和有效证存档联原件及废证及时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

对不按规定签发或擅自超配额指标签发进口配额证明以及不按统计制度要求上报备案的,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可视情况决定暂停或停止委托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自用配额产品的经济特区,其指标将从全年指标中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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