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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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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经体[2009]12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

我委上报国务院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精神,现将《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是我国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现代化建设的“示范区”,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深圳的发展面临着土地、能源、人口、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问题,组织实施好综合配套改革,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示范作用,为全国重大体制改革探索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要把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作为推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首要任务,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远机制综合起来,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发展活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请深圳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方案》实施的组织工作,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一是以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领域改革为重点,着力完善自主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合作、节能环保的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积极协调、配套推进。二是根据《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到的土地、金融、特区范围延伸等重要专项改革要另行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三是对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对策。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圳市开展有关专项改革,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深圳有条件、有基础、有能力做好的改革事项,要优先考虑放在深圳市先行先试。

四、我委将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对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对《方案》实施的督促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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