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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组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说明(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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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同志提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撤销原国务院新技术引进领导小组和进出口领导小组。现将这两个委员会的任务、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

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

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5.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先进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6.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还将考虑选任一些知名人士为副主任或委员。

(三)这两个管理委员会干部编制人数控制在二百人以内。下设:办公厅(兼管干部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综合局,外资管理局,出口管理局,技术引进管理局,条法局,调研室,顾问室。建立业务咨询关系,聘请国内一些有关经济、技术研究单位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也可以选择国外一些有权威的咨询机构,同他们建立必要的联系。

(四)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指定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引进技术、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工作,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工作上受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已建立的进出口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如可以承担上述工作,不必另设机构。

当否,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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