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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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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市政发〔2000〕15号)

1997年我市被国家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来,对部分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据国家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实施了破产。为了规范破产,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统一安置费标准,根据《破产法》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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