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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者社会中的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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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章,我论述了国家对苦行者社会所做的制度安排。由于任何制度都必须通过人来贯彻和实现,这就引出了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一定的制度会对人的观念和行为造成约束,进而影响人的观念和行为。另一方面,一定的制度又总是通过具有一定观念的人贯彻和落实的,就是说,制度总是通过人的行动得以再生产(或改变)的。制度与人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结构与行动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二元论”关系,而是“结构二重性”:结构既是行动的结果,又是行动的媒介。一方面,结构(内化的制度)是行动得以启动的条件;任何行动总是在一定结构框架下的行动。另一方面,结构的再生产或改变,只能通过人的行动得以实现。1692879因此,要了解社会制度的再生产或转型,就必须考察制度(结构)和人(主体)的相互关系。在考察了苦行者社会的制度安排以后,我们就有必要探究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人的主体状况。

从社会学角度看,所谓主体,既指行动的发起者,也指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承载者。所谓主体结构,指的是使得人们按照某种特定模式进行思维、情感反应和行动的主体因素的构成。不同的主体之所以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情感反应和行为模式,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心理结构、人格或习性,即:主体结构。埃利亚斯认为,“文明人”的文明化行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的行为,根源在于各自不同的心理结构,而不同的心理结构是适应不同的社会结构而发生的。1692880布迪厄指出,人们的客观的结构性条件(如:阶层地位)会积淀为某种具有相对持续性和一致性的习性。这种习性既是行动的发起力量,又受到结构性条件的形塑和制约,因而它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中介。1692881心理结构或习性不同,主体类型也就不同。

正如前文所述,在中国,国家为了确保“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战略目标的实现,落实了特定的制度安排,以便既能保证消费得以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下,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在国家领导人看来,仅有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因为制度是要通过人来贯彻和实现的。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目标的实现,还必须改造人们的思想观念,塑造一种与国家目标相匹配的新型主体。这种主体必须忘却个人的私利,必须无私奉献、不计报酬。简言之,这是一种奉献型(或义务型)主体。就是说,在围绕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国家要求个人树立义务或奉献意识,而不要计较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国家常常把个人的权利(如:福利)看做是政府赐予个人的礼物或恩惠,并因此要求个人“回报”(如:感恩)。因此,这种主体不但是一种奉献型主体,而且是一种感恩型主体。

前一章所论述的国家所实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正是塑造这种新型主体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一章的目的,就是要揭示,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灌输或灵魂工程(如:思想政治工作)塑造了怎样的主体,这种主体具有怎样的结构,以及它是如何嵌入在制度框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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