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现象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废物。国际社会对此予以充分关注,并制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刑法也作出了反应,规定了四个废物犯罪。我国废物犯罪立法对于控制废物的越境转移和处置、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犯罪对象不统一,范围有限,应该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有的罪名既遂形态的设置不尽合理,应该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完全接轨,以循环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进出口也应该被禁止;罪名间需要进一步整合,等等。研究废物犯罪立法之不足,对于完善废物犯罪的立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