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范畴作为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制度建设的基点,对于学科发展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界通常把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本文分析认为,环境权因其自身局限性难以成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以环境权为核心范畴反而制约了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客观地分析,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应为公众环境利益。只有从公众环境利益出发,坚持公益视角,我们才能正确认识环境法诸现象,环境法学才有证明其独立性并建构出独特理论体系的可能,环境法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终极目标。
经济学,文集,法学
巩固: 巩固(1980~ ),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海洋大学环境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