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行动纲领》第239条“审查现行媒体政策,以期纳入性别观点”的要求,本文试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传播法规与政策作一个初步的社会性别分析。首先需要界定和说明的是,文本使用的“传播法规”概念,应予以最广义的理解。在中国,按照效力等级从高到低的排列,法律规范文件的称谓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本文“传播法规”中的“法规”一词,并非仅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是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所有法律规范形式。考虑到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等)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大众传播的行政管理中具有十分具体、明确和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将其纳入“法规”的范围一并讨论。中国至今没有制定以“新闻法、大众传媒法、广播电视法、报刊法”等命名的专门性法律,本讨论所称的“传播法规”,是指以上所界定的法规文件中所有适用于规范、调整大众传播活动的条款和规定。本文所称的“传播政策”,主要指中国政府部门和中国共产党的宣传部门在一定时期所确定的有关大众传播的报道方针和宣传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