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来,伦理似是法治之敌(这只在亲属伦理和国家法律政治间有部分根据,在亲属伦理更别说公共伦理和社会生活间全无根据);似乎欲行法治,必先破伦理(日本也曾有“民法出,忠孝亡”之说。这只对国家法律政治,有部分根据;对社会生活,全无根据)。当今,法律似乎在物理空间上无远弗届,在社会功能上无所不能。实则确有边界,确有不能,正如中国格言,“清官难(不)断家务事”,或借用西谚,有些地方“国王也不能不请自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此法律止步点之一是适用法律,如侵入伦理、损害伦理,则必行伦理豁免,1703224以期直接敦睦伦理,间接维护法律。在中国历史上,伦理豁免,作为思想,滥觞于先秦,历代有因有革、丰富深化。作为制度,确立于西汉,健全并传于后世,延至清末,有若干因子在台湾承传至今(在大陆全止于20世纪40年代末)。它能从深层保证国家稳定,调谐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涵养德性和德行,成本低、效益高。作为智慧,因会通伦理、法律关系,而通达人道;因反复斟酌违法犯罪实情、悉心维护当事人各自伦理,而中允公道。1703225作为中华道统、法统、学统,它和“作证豁免权(证人免证权)”1703226等现代法律制度相通,有生命力和永恒性、普适性。其伦理深意、法律追求都是法治中国的宝贵资源。基于此,本文明确提出——伦理豁免,是法治中国的传统因子。并以此初步讨论,就教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