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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意识教育中的“四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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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自我认识,即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正确认识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把个人的主体性与对国家的使命感、责任感融为一体的自觉意识。而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又可以从法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来认识。从法学的意义上看,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把公民培养成能够享受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从政治学的意义上看,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的“社会人”与“政治人”。从伦理学的意义上看,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有道德的公民,即有着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和谐共处,富有利他和献身精神的有德之人。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公民社会形成与民间组织正在扮演重要角色的现实而论,我以为,当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应注重以下“四个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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