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对澳门终审法院裁决的分析:演绎还是类比?——不同法律传统下对基本法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
在线阅读 收藏

无论在制定法传统还是在判例法(普通法)传统下,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解释的问题。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澳门基本法第143条第3款分别授予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需要时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司法解释权。内地与澳门皆属制定法传统,香港属普通法传统。由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差异,两个特区的法院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出现了不同的现象:一种是根据制定法的传统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条文进行解释,其结果是解释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另一种是承袭普通法的传统进行解释,其结果是曾经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这种状况,使我们不得不探究隐藏在不同司法解释背后的原因。

学者们分析归纳这些原因,大致限于解释方法的差异:香港特区法院用普通法的方法解释基本法,采用的是“字面解释”方法1705610,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宪法体制下解释基本法,采用的是“立法原意”原则。1705611有些学者把它们归结为“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1705612

其实,笔者的研究分析表明,用与基本法不同的法律传统来解释基本法,其解释结果与基本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发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个问题,宋小庄博士在其1999年撰写的博士论文《论“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一文中就提出了担忧:“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特区的法官只受过普通法的训练。他们大多具有外国国籍,几乎不了解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法学,对香港基本法也谈不上熟悉,在办案时却享有香港特区法律是否抵触基本法的司法复核权,他们的知识和权力并不相称。”170561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是说法官对基本法不熟悉,也不是说其“知识和权力不相称”。

罗马法古老的格言是:“谁制定的法律谁就有权解释。”1705614按照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对特区法院产生直接适用的效力,所以,本文将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界定为司法解释。在本文中,笔者以澳门特区终审法院2001年所作的一个裁决为例,试图对司法解释的过程进行逻辑分析,并通过这种分析,探究在法院解释基本法方面需要确立的某些规则。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