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行政架构建基于由宪制法例确立的政制模式。因此,澳门宏观行政架构的过渡首先体现为由基本法取代组织章程,并根据基本法规范行政架构的演进。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长官与主要官员的互动模式、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法律调整。
显而易见的是,组织章程顾名思义主要就澳门地区政治体制,即广义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在内的政府架构之设定及运作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因此,有争议及需要解释或阐释的问题相对较少。而基本法则是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因此很难想象对包括政制在内的各项事务都规定得十分具体。但这丝毫不影响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地位,而是展现了较大的运作空间和以具体法规去保证其顺利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