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德性所要求的摆脱一切感性欲求、私利想法,而自作主宰的超越的自由,必须辅以承认、尊重其他人的抉择的自由的法权义务,才可以达成其目的;则此二者虽然有内在与外在自由之不同,即德性义务与法权义务之不同,但因都以自由作为原则,应该可以相通。从此义上说,这两种自由的不同,便不必如牟先生以自我坎陷来表示。坎陷有自我否定之意,而从内在的自由转为外在的自由,并非自我坎陷。而从抉择的自由上通于超越的自由,应该是很顺当的,故康德此外在自由说,可以作为使内圣通外王的线索或中介。
公平与发展,内涵与关联,文化传统,华人社会,海峡两岸
杨祖汉: 台湾中央大学中文系教授兼文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