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我们确定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和法人五种,但是从他们在新闻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公民和法人的地位是相同或相近的,所以,为了比较方便地讨论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公民和法人放在相同的地位。这样归纳不仅是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而且关键在于他们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
顾理平: 江苏江阴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全国卓越新闻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法学。先后出版《新闻法学》(1999)、《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2001)、《隐性采访论》(2004)、《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2010)、《社会新闻采写艺术》等学术专著9部。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100篇。先后在《当代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杂志开设学术研究专栏。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等科研项目近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