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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报道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从南京博物院有偿转让“独家报道权”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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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宏观社会背景下,每个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一旦涉及具体的新闻活动,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认识。不久前,南京博物院将发掘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大青墩汉墓群的电视转播权和平面媒体“独家报道权”有偿转让给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引发了巨大争议。在此之前,陕西秦始皇陵及汉阳陵、北京老山汉墓、杭州雷峰塔地宫、云南抚仙湖沉城及湖北九连墩等地的考古报道也曾引发过类似的报道权争议。一段时间中,竟然集中出现这么多考古报道权争议,确实值得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认真思考。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对其中涉及的若干关系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是比较容易对这种争议作出清醒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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