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办电视台数量的日渐增多和上卫星电视台数量的大幅度上升,我国电视业的收视率竞争呈白热化趋势。电视竞争的关键是电视人才的竞争,而这种人才的竞争又最终落实为节目策划、创意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是出现了一大批令人耳目一新的优秀节目,其中以综艺节目为最。但是,这场策划、创意的竞争也导致了大量“克隆”节目的出现。娱乐博彩、交友婚恋等节目的首倡者得风气之先,赢得了较高的收视率,于是后继者不断“克隆”,使类似节目充斥荧屏。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从诸多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探讨,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其中存在的权利义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