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新法更加强调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功能,着力解决立案难,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对管辖制度作了完善,肯定了提级管辖并明确了跨行政区域管辖;进一步强化行政系统对行政诉讼的配合,创新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对检察监督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从外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这些规定全面推进了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树立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并着重解决了长期以来行政审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新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和障碍,一方面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另一方面也表明当前的制度设计仍然存在完善空间。本报告立足于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的社会效果分析,从成效和问题两个角度阐述新法的意义,进而选取新法实施以来四个方面的热点问题予以探讨,为行政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