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扭曲了民主国家明确宣示的前提,即扭曲了对公民肉体存在和尊严的平等尊重。国家以公权力安排的对公民生命的剥夺是对人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的冒犯,而正是生命权和人的尊严平等构筑了民主国家的基础。如果死刑是在民主的旗号下进行的,就意味着公民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政策的赞同,表明每一个人都是死刑政策的代理人。本文首先介绍了死刑在欧洲发达国家衰退的历史分析、英国皇家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欧洲发达国家废除死刑的前提,其次介绍了人权概念对死刑的冲击,最后介绍了我国对死刑的抉择。
死刑,死刑改革,国家治理
喻贵英: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西安市雁塔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