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但目前《刑法》仍有55个死刑罪名,中国还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的今天,显然我国要控制死刑,不仅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控制死刑的适用,而且同时甚至首先必须在立法上控制死刑,要从削减死刑罪名着手,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关于死刑罪名的立法控制,我国法学界虽有些探讨,但鲜见学者从宪法角度加以分析。在此,本文就拟从宪法的角度对死刑罪名的立法削减作一点探讨,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