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刑法典共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44种为非暴力犯罪。在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中,非贪利性犯罪为14种,而贪利性犯罪多达30种。《刑法修正案(八)》首开死刑废除之禁,一举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其中12个为贪利性非暴力犯罪,这无疑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但即使这样,中国仍然是国际社会中对贪利性非暴力犯罪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并且一些适用频率相对较高的贪利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至今尚未废除。本文从贪利性犯罪的特点来看死刑配置的非理智性,从贪利性犯罪的原因来看死刑配置的无知性,从贪利性犯罪的变化来看死刑配置的无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