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是不少国家或地区刑法的共同选择。我国自1982年对毒品犯罪引入死刑以来,毒品犯罪便被视为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至于其为何属于最严重罪行,长期以来,似乎被认为是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少有学者给予关注和论证,而缺乏理论上的充分论证无疑使该立论难具说服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发展,毒品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及其死刑存废问题逐步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直至今日,毒品犯罪属于最严重罪行的观念在我国仍然居于支配地位。本文并不打算从刑法解释立场探讨毒品犯罪是否属于最严重罪行的问题,而欲从立法论(或应然角度)研究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视为最严重罪行,对其规定死刑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对该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毒品犯罪死刑是否应当限制和减少,甚至是废除的问题。